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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提醒:市民在二手房交易中应做好风险预防
发布时间:2013/3/15 9:50:29 浏览量:-
2月26日,国务院办公厅发布《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》,对出售自有住房的,按转让所得的20%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据丰台法院预测,因税费问题产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将大幅增加。
在新政公布前签约但尚未过户的情况下,双方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对20%的税费无明确约定,虽然国家税收征收的主体是卖房人,但在实际买卖过程中,税费多由买房人承担。但新政的高额税费,买卖双方都不愿承担,且协商无果必会产生纠纷。
其次,因税费问题引发的合同解除案件将增多。
法官介绍,一种是在新政公布前早已签约但未过户的,出卖人不愿缴纳20%税收,以新政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;另一种是在新政公布前签约,并明确约定由买受人负担税费的,因税收金额较高,买受人不愿负担,从而以新政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。
法官表示,针对此类案件,合同能否解除、20%的税收应如何认定,将是案件审理中亟待统一的问题。此外,因房屋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而引起的违约纠纷案、房屋质量及物业、水电等附属问题产生的纠纷案也将凸显。
法官提醒,各地关于新政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,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走向尚不明朗,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,应明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各项税费由何人负担。尽管国家税收征收的主体是卖房人,如果双方对税费问题无明确约定,且均不愿承担就会产生纠纷。因此在此提醒市民在二手房交易中,应做好风险预防。